所得稅退稅問題
聽說保險費還有捐獻可以扣抵所得稅是真的嗎???但公司會直接在我的薪資中代扣所得稅~~那我是不是要辦理退稅呢???捐獻的定義是否可以說明一下呢??捐給廟宇可以嗎??
1.如採用列舉扣除額
保險
捐贈..醫療及生育..災害損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之競選經費..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之競選經費........都可扣抵....是 (收入- 可扣抵列舉費用 )
不是 (稅 - 扣抵列舉費用)2. 公司僅是代扣繳----(先繳這些稅金給國家)
所以要退回這些金額
要申報綜所稅3.捐贈: 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會有編號..超過數萬元要有資金流程( 如經劃撥--會有郵局劃撥收据) 自93年
國稅局查得很厲害 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的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
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
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
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 為限。
但有關國防勞軍的捐贈、對政府的捐獻
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的贊助款
不受金額限。
須附收據正本以供查核。
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者
應檢附A . 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B . 購入該捐贈土地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
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http://www.gov.tw/activity/200505Tax/tax_d_2_2_3.htm
所得稅申報,所得稅試算表,綜合所得稅,所得稅級距,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所得稅扣除額,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退稅,所得稅計算所得稅,選舉罷免法,慈善機構,文化資產保存法,問題,捐贈,主管機關,古蹟保存區,民法總則,郵局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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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選舉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1241169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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