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自用住宅的辦理?夫妻是否只能辦一戶自用住宅呢,
想請問夫妻是否只能辦一戶自用住宅呢
因為原本有一間房子為我的名字
現在又買一間房為夫妻聯名
這樣新買的一間是否不能辦自用住宅呢?又或者是只能辦一半的方式?就是配偶可以辦..或者是原已辦自用住宅改為非自用住宅而新的改為自用住宅這樣會比較划算嗎?謝謝
納稅義務人考慮自用住宅時
除卻學籍、選舉‧外
純粹考慮『稅』的問題時
應分二點:【地價稅】一.依照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
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
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
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
其用地之地價稅
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
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
以一處為限。
法條中所稱《直系親屬》係包含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純以設籍要件來探討
一間自己設籍後
公公、婆婆或岳父、岳母設籍都可讓二間房屋同時適用。
【請參照財政部74/04/09台財稅第14139號函】另因地價稅自用稅為千分之二、一般稅為千分之十
相差五倍
因此當無法同時適用時
當選地價高者來節地價稅。
【所得稅】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三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5規定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
應符合下列各要件:一、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在30萬的房貸利息可扣抵額度下
設籍問題應同時考慮此項稅目。
參考資料
shad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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