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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徵奢侈稅的問題?

我在去年買了一棟預售屋

但今年被公司派到外地工作

想把預售屋轉賣掉

請問這樣要被課徵到奢侈稅嗎?預售屋大約在七月份完工

本人已婚且育有一名六個月的女兒

手上沒有其他房屋了。

以上問題請為我解答

謝謝各位。


預售屋未在奢侈稅課徵的範圍但是預售屋買賣獲利仍要納入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參考資料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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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稅跟反傾銷稅最大的不同是什麼呢?20點。

平衡稅跟反傾銷稅最大的不同是什麼呢?20點。


平衡稅跟反傾銷稅的差異:簡單來說:例如:甲國是出口國、乙國是進口國甲國以低於市價的物品賣給乙國而造成乙國“相關產業因此遭受實質損害“

叫「傾銷」

而乙國就會對甲國課徵「反傾銷稅」。

甲國的產品在乙國市場“銷售的優勢“

除課徵一般進口關稅外

復課以相當補貼淨額的特別關稅

叫做「平衡稅」。

若還是不了解

就麻煩來信研究~~~-----------------------------------------------------------------------------------------詳細說明:何謂傾銷?何謂反傾銷稅(Anti-Dumping Duty)?(第3條) 答: 一國的產品如以低於正常價格輸往他國進行商業銷售

謂之『傾銷』。

傾銷的進口貨物

如造成進口國相關產業因此遭受實質損害(Material Injury)或有實質損害之虞(Threat of Material Injury)

抑或實質阻礙該國相關產業的建立

該進口國除依規定徵收關稅外

另對該項進口貨物所徵收的特別關稅

謂之『反傾銷稅』。

何謂平衡稅?(第4條)(關稅法第67條) 答: 平衡稅(Countervailing Duty)係指一國對自他國進口的產品

因該產品於產地或輸出國在製造、生產或輸出過程中直接或間接接受補貼

造成外國產品在本國市場銷售的優勢

除課徵一般進口關稅外

復課以相當補貼淨額的特別關稅

謂之平衡稅。

申請課徵平衡稅案件

其成立的要件為何? 答: 課徵平衡稅的要件有三: 一、進口貨物須有接受補貼的情事。

二、我國產業須有遭受損害的事實

包括實質損害之虞及實質延緩產業之建立。

三、前兩項要件須有因果關係。

在決定是否課徵平衡稅時

是否斟酌案件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的影響?(第16條) 答: 此為參考歐盟制度

其規定為如可明確判定課徵平衡稅不符合歐盟整體利益時

即使有補貼及損害

亦得自由裁量是否課徵平衡稅。

準此

其決定課徵時尚須考量是否符合歐盟的利益。

法院的案例亦曾就何謂「歐盟的利益」為解釋

如消費者權益、使用業者利益及其他相關產業的就業問題等均屬之。

鑑於此甚符合我國國情及實務上面臨的問題

爰於「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6條增訂此條款。

現行平衡稅課徵的法源為何?(第1條) 答: 關稅法第68條及第69條、貿易法第19條、貿易法施行細則第14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0條至第15條及第17條第1項有關產業受害調查之準用。

參考資料 個人熟讀及研究經濟學的見解、http://www.moeaitc.gov.tw/moeaitc/home/sys/sys4/sys4_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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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的自用住宅定義與國稅局的有不一樣嗎?

請問奢侈稅的自用住宅定義與國稅局的有不一樣嗎? 如果是國稅局的土地稅是自用住宅

在兩年內出售

還要繳奢侈稅嗎?
請問奢侈稅的自用住宅定義與國稅局的有不一樣嗎? 如果是國稅局的土地稅是自用住宅

在兩年內出售

還要繳奢侈稅嗎?答:⑴土地稅之主管機關非國稅局

而是 縣(市)政府【屬地方稅】⑵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第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⑶次按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第34條之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有限制面積(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三公畝 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七公畝 部分。

)但無限定一戶』⑷土地稅是自用住宅

在兩年內出售:①有可能需課奢侈稅【若非符合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之 (一戶及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

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②反觀土地稅之自用住宅

若有第二、三…處則僅選擇其中面積限制範圍內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第34條之規定則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並非僅『一戶』但若『土地增值稅』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則須數戶同一天出售及申報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法源參考:土地稅法 第2條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 (市) 政府。

田賦實物經收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 糧政主管機關。

土地稅法 第9條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

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土地稅法 第17條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

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三公畝 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七公畝 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

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

其用地之地價稅

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

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

以一處為限。

土地稅法 第34條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三公畝 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七公畝 部分

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 三公畝 或 七公畝 者

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

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

不適用之。

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

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

以一次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

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 五公畝 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 五公畝 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

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五、出售前五年內

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因增訂前項規定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

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

由中央政府補足之

並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

前項實質損失之計算

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協商之。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

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致共持有二戶房地

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

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

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

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 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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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官人說「倡加稅」請問加誰稅?誰多繳納?

究竟?要加誰的稅?現在「市場物價」看似平穩?其實是「逼退妥協」才看似平穩!

現在「房價超飆」看似天價?其實是「沒人能買」才看似穩賺?現在「租屋如繳房貸」?其實是「沒有貸款資格」!

這些問題

政府能解決嗎?若「政府不能解決問題?」那意謂什麼?http://tw.news.yahoo.com/倡加稅-王建煊-願以院長換部長兩年-063117353.html「多數人損失

少數人獲利!

」「貧富差距」一天天增加!

「多數人的貧窮

來自於少數人的富裕!

」台灣的「政府」都在做些什麼?不敢徵收「富稅、物稅」一直造成「多數人」生活上的困擾!

這些官員?難道就不多看看「HR-NO」嗎?他們難道不知道?民困如己?民擾如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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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昰什麼東西稅

做生意要交什麼稅呀到底要多少稅呀繳稅又要繳什麼稅
做生意 就是稅法上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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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到底是什麼東西?

請問奢侈稅是什麼?到底是10%還是15%??還有

我有一間去年12月買的房子

那我什麼時候賣才不會被課到稅???
奢侈稅是什麼定義:全名「貨物及勞務特別消費稅條例」

對炒房客課徵重稅是其中一部分課徵範圍:第2戶以上、非自用住宅

持有2年內移轉(含買進、受贈)稅率:1年內移轉:課稅15% 1~2年內移轉:課稅10%實施時間:預計今年上半年完成三讀立法

7月1日起實施

但沒有炒作嫌疑不課稅奢侈稅舉例小明有2棟房子小明又在2010/12/01買了第3棟1000萬的房子他在2011/11/30賣掉

要課150萬的稅他在2011/12/01賣掉

要課100萬的稅參考資料:http://houseneo.pixnet.net/blog/ 參考資料 http://houseneo.pixnet.net/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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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與車位

當初買預售屋是買一屋一車位(獨立產權)我知道只賣車位會被課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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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奢侈稅相關問題

我之前沒有房子

買了土地

現在自己蓋了兩間房子

其中一間自己住

另外一間想賣

請問是不是會被課奢侈稅啊?如果是

那我是不是要兩年以後再賣

就不會被課奢侈稅了呢?謝謝您。


匿名者您好:蘋果很樂意為您解說:奢侈稅性質:(一) 屬地主義

境內消費稅。

(二) 因銷售行為而課稅。

(三) 屬銷售稅而非所得稅

因此不論虧損與否均要課稅。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自用)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致共持有二戶房地

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換屋買新賣舊)

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買新賣新)

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一方為各級政府)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及農舍)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依銀行法第76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

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所有權人銷售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自用住宅出售、換屋出售不用課奢侈稅:例如:第一

屋主如果出售持有不到二年的自用住宅

這樣不用課奢侈稅。

自用住宅指的是屋主全家人(即配偶和未成年直系親屬(子女等))設有戶籍之房屋。

而且只能有這一間房屋

並且不能出租或營業(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參照)。

第二

如果因為換屋而持有二間房屋

這樣也不用課徵奢侈稅。

也就是說如果於買新屋一年內出售舊屋

這樣舊屋的出售是不用課奢侈稅。

另外

如果於一年內因調職、遭公司解雇而賣掉新房子

這樣子也不用課奢侈稅(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2款參照)。

自用住宅出售、換屋出售不用課奢侈稅:例如:第一

屋主如果出售持有不到二年的自用住宅

這樣不用課奢侈稅。

自用住宅指的是屋主全家人(即配偶和未成年直系親屬(子女等))設有戶籍之房屋。

而且只能有這一間房屋

並且不能出租或營業(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參照)。

第二

如果因為換屋而持有二間房屋

這樣也不用課徵奢侈稅。

也就是說如果於買新屋一年內出售舊屋

這樣舊屋的出售是不用課奢侈稅。

另外

如果於一年內因調職、遭公司解雇而賣掉新房子

這樣子也不用課奢侈稅(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2款參照)。

第三個

賣土地給國家、新建案登記後第一次出售

不用課奢侈稅

如果政府賣國宅或者是民眾將土地或房屋賣給政府

這樣子

也不用課奢侈稅(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2款參照)。

第四個

新建案第一次出售

也不用課奢侈稅(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7款規定:「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參照)。

第五個

出售都更所分配的房屋(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1款規定:「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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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奢侈稅變成一場政治鬧劇

日本九.○大地震也震不掉!

奢侈稅七月一日上路

行政院院長吳敦義、副院長陳?再次出面定調。

根據研考會三月十日最新民調

高達六成七的民眾支持政府立法通過俗稱「奢侈稅」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顯示絕大多數民眾

期待政府透過奢侈稅

能夠減緩高房價帶來的貧富不均和購屋痛苦。

但「民氣可用」的奢侈稅

即使確定七月一日上路

效果是否真能達到預期?若照目前法案種種問題來看

學者、業界都打了一個大問號。

自去年底政府拋出奢侈稅議題

從財政部到行政院會通過

奢侈稅草案邊走邊改

豁免條款從八項增到十項。

像是還未組裝完全

就急著上路的拼裝車

使得奢侈稅鎖定的投資客

仍心存僥倖

認為政策效力打折的空間極大。

法案急就章

投資客不怕其中最受爭議之處

就在於奢侈稅僅處理成屋短線交易

卻未規範國內投機情形同樣嚴重的預售屋市場。

財政部官員解釋

奢侈稅打不到預售屋

主因是若賣掉還沒過戶的預售屋

是出售「權利」而非房地產

屬財產交易所得

但會按交易獲利的實價(市價)課徵所得稅。

台灣不動產交易中心總經理李同榮不客氣批評

「所得稅是賺錢的部份才要繳

大戶投資客一次掃一批預售屋

再彼此買賣做價

又不受兩年(奢侈稅)約束;買賣成屋的卻大都是自住戶或小咖投資人

現在兩年不論賺賠

要按交易價格課一○%到一五%

這樣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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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征收要件

我有三間房子年持有限超過十年

今年想將其中一棟贈與無任何房產之老婆(她的戶籍已遷入其中)

近期出售是否會征奢侈稅?
若你將其中一棟不動產過戶給配偶

由於你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至少有三棟不動產

故並不適用特銷稅自用住宅之規定

故仍受兩年持有的最低限制

若此時出售需繳交特銷稅(奢此稅)。

但若直接出售則沒有特銷稅。

參考資料 蘇世忠會計師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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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所得?報稅?繳稅?

我才剛滿18去應徵工作..老闆說我們公司是要報稅的喔!害我不知道是要去上班還是不要好?稅是什麼?繳了稅又怎樣?有什麼保障?好處?可以不繳嗎?有什麼後果?看新聞常說XXX藝人逃漏稅?又是什麼?稅從哪裡來的?何謂是稅?
Sfj依序回答如下:當然是去上班好

可以增加工作經驗及結交新朋友

而且有收入

不必向父母伸手。

稅是政府向人民徵收的錢

做為公共建設及福利等等之用繳了稅表示你能為國家盡一分力量

應該有榮譽感。

你繳了稅後

政府有了錢

可以做很多對你有保障與好處的事情

譬如失業救濟、就學補助、發放中低收入補助款

或把道路修護完整及綠化公園等等。

所得稅

是依所得的多寡而課稅

如果所得少

沒達到課稅標準就可以不繳稅。

如果應該繳稅而不申報

是要罰款的

而且會強制執行。

藝人逃漏稅大部分是因為不懂得稅法而漏報

有些是將薪資所得誤報為執行業務所得

而被補稅。

稅從哪裡來的?從人民及企業徵課而來稅每個人都要繳的嗎? 幾歲開始? 也不一定每個人都要繳

如果所得少

沒達到課稅標準就可以不繳稅。

沒有作生意就不用繳營業稅

沒有土地房屋就不用繳地價稅及房屋稅;但每個人消費買東西

都含了營業稅在裡面

所以也可以說只要有消費就有繳營業稅低收入戶

當然是指所得低的人

他們都是達不到課稅標準

所以不用繳稅

政府還會發補助款給他們。

單親 家庭是依所得多寡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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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奢侈稅,近期聽到會解除?

最近我聽到一些人說奢侈稅的東西

政府有擬定其他方案出來

是否為真的呢?就是以後買賣不用再等兩年時間!

有這回事嗎?其他配套是什麼呢?
奢侈稅退場是有可能的

只是財政部長也說了:要等配套措施完成後

所以......等等等等~~~劉憶如:奢侈稅 可適時退場-字 字檢視圖片作者: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中時電子報– 2012年3月23日 上午5:30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奢侈稅上路至今成效如何? 財政部長劉憶如昨(22)日在立法院答詢時表示

奢侈稅對抑制房價飆漲有成效

但奢侈稅只是過渡期的代替品

稅制需往健全的方向走

一旦稅改相關制度逐步建立

達到量能課稅目的之後

可以適時退場。

外界關注資本利得稅是否納入財政健全小組的討論議題

劉憶如指出

奢侈稅不會是永遠存在的一種稅制

只是過渡期的代替品

稅制須往健全的方向發展

只要稅改結論是資本利得比重增加

達到量能課稅目的

奢侈稅以及最低稅負制等過渡期稅制

都可以適時的退場。

奢侈稅上路尚未到一年

劉憶如說

估計不是財政健全小組第一優先的討論議題。

她也直言

房地產實價登錄後

理想目標就是實價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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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如何計算

我名下已有一間房子如果再買第二間奢侈稅如何計算。


1.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務或特種勞務.鈞應依本條例規定課徵特種或物或勞務稅.故您[[買]]第二間房屋非課徵貨物稅的範圍不用課徵貨物稅.2.[[賣]]持有兩年內房屋及其座落土地課徵的範圍是依該法第三條規定.一.持有兩年以內10%.一年以內15%.但該法第五條對房屋及其座落地特別規定者不課徵奢侈稅.3.所以該法對房屋及其座落地第五條規定是除外規定您可參閱.本所部落格有該法全部條文. 參考資料 順豐會計師事務所04_24711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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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奢侈稅問題

三月時購入間套房 本想自住 但因某些原因 無法自住 目前出租是我名下唯一一間 想等兩年之後再賣掉換間能住的本想遷入戶籍再申請自用住宅但又覺得麻煩 所以一直沒弄 戶籍遷進遷出也很麻煩 尤其是換證件如果我都沒申請自用住宅的話 會有奢侈稅的問題嗎?
您好

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

但符合第五條規定者

不包括之。

及第5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因您現在房子出租

且亦未辦理戶籍登記於該房子

因此若您於當初過戶登記日起算2年內賣掉房子

都會被課徵所謂奢侈稅。

(奢侈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特種銷售稅) 參考資料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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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奢侈稅問題

先生名下有筆土地

去年繼承地目為田

未來會變更為建地老婆名下有筆預售屋

尚未交屋。

請問如果想把老婆預售物出售會有奢侈稅問題嗎?另外先生名下土地會有奢侈稅問題嗎?如果使用自用呢?如何避免奢侈稅或是降到最低?
您好

先生的土地取得

因來自於繼承

是屬於奢侈稅條例排除在外的

因此

先生要何時買賣這土地

不論是否自用

不論地目為何

都與奢侈稅無關

免課徵奢侈稅。

(依據:特種貨物稅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6款規定: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老婆的預售屋出售

因為預售屋的移轉

是屬於權利移轉(非真正實體房地產銷售)

亦非奢侈稅所課稅範圍。

所以先生及老婆所現有的土地及預售屋之移轉

都不須課徵奢侈稅。

參考資料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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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何謂豪華稅

請問何謂豪華稅..我不太了解 請各位大大知道的請告訴我
MBA:簡單來說

薪資上限就是每支球隊用來支付球員薪水的最高額度。

如果球隊支付球員薪水的金額超過團隊薪資上限

該球隊就要支付「豪華稅」作為處分。

MLB:豪華稅:任何球隊超過當年團隊薪資上限的部分將課徵處罰性豪華稅。

此課徵的款項將用在球員各項福利方面

如球員年金、棒球發展基金、幫助球員所屬地區的高中發展棒運。

以下就是每年的薪資門檻(單位百萬美元):2002年:免稅2003年:1172004年:120.52005年:1282006年:136.5稅率:第一次2003  2004 2005 200617.5% 22.5% 22.5% --第二次2004 2005 200630% 30% 40%第三次2005 200640% 40%第四次200640%豪華稅在2006年年底到期

但如果雙方尚在談判的話

當年將不會課徵豪華稅

讓雙方有時間去討論相關事宜。

團隊薪資總額意指四十人登錄名單的總額

其中包括:球員複數年合約的平均數、健保與年金、球隊醫療、保險、工作人員薪水給付與社會福利、春訓期間零用金、全明星賽費用、球隊移動與住宿費用、季後賽費用、大學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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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日本的售價(稅抜)是什麼意思 ?

請問~日本的售價(稅抜)是什麼意思 ?例如 1500 円 (稅抜) 和 1500円 是差在那嗎???
稅抜:未含稅税込:已含稅在台灣買東西一般都已含稅

即看到的售價 = 要付出的金錢。

在日本買東西看到的價錢一般都是未稅的(稅抜)

付賬的時候要多收5%營業稅

即標價100元的東西要105元

除非有特別標注(税込)才是已含稅的價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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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奢侈稅來硬的 申報不實罰3倍

行政院院會上午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

這是外界俗稱的奢侈稅條例。

依據草案

持有兩年以內的非自用住宅房屋及座落的基地

將被課徵10%到15%的奢侈稅

若炒作依法得核發建照的都市土地

會被課以相同稅率的奢侈稅。

一定金額以上的小客車、遊艇、飛機、象牙、毛皮及家具

或高額的消費勞務

都將被課10%的奢侈稅。

草案中注入「劫富濟貧」精神

在草案中規定

這個特種稅稅課收入將循預算程序

挹注社會福利及救助。

行政院長吳敦義說

這具有改善所得分配的社會意義。

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

最近部分地區房價被不合理哄抬飆漲

這不是正常現象

因此想建構新的特種貨物與勞務稅

讓短期移轉非自住的房屋

讓它交易頻率能夠緩下來

許多高額的消費行為過於奢華

也透過稅的方法

讓高物價帶動的奢侈感受有所回應。

李述德說

部分地區房價不斷上漲

是因為短期非自住的房屋的移轉頻率很大。

依據資料

一年約有二、三萬件交易量

造成房價被哄抬。

草案規定持有兩年以內非自用住宅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法得核發建照之都市土地

在所有權移轉時

按銷售價格課徵特種貨物稅

如移轉時點是在1年以內

稅率15%

如果是逾一年但在兩年以內者

稅率10%。

依草案

不動產的特種貨物稅的課稅的主體

是銷售不動產的所有權人

即賣方

賣方必須在訂約日之後30天內自動申報

如果未誠實申報

一旦被查獲

將被處以三倍稅額的懲罰。

為避免錯殺無辜

草案訂有九項排除條款

讓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的移轉不會被課奢侈稅

但另外再加上一項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的條款

讓財政部可以有裁量權

可以對法條未能規範到的樣態

核定不必課奢侈稅。

至於是哪九項情況免課

草案未完整公布

目前暫無內容

主要是參照土地稅法規定

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處自住房地、農舍、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前之移轉、因強制拍賣、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銀行處分因行使抵押權取得之不動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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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要如何避開

我父親於今年4-5月份要將他名下的不動產過戶到我名下 可是我想將它賣出去 另外再別的地方置產 請問 我要如何做才能不被課徵到鉅額的奢侈稅? 請個位高手指導 謝謝!
您說的不動產有建物嗎如果是都市計劃外建地沒有建物就沒有奢侈稅問題如果您名下沒有任何不動產

父親贈與給您

您需將戶口遷入申請自用住宅

再出售是不需申報奢侈稅如果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只現在父親給您這棟建物就跟父親商量由父親名義直接出售

移轉給買方才不會有奢侈稅.父親再將出售現金給您

如果今年目前只可給您220萬才能免贈與稅

贈與稅未調整之前每年每人贈與稅免稅額只可給220萬是免贈與稅ㄛ.母親如果還健在

如果金額是440萬可請父親將超過220萬先轉帳母親帳戶

母親再轉給您

母親也有220萬免稅額需確定令尊及令堂2人今年都沒有贈與過以今天日期計算

父親;不動產(建物)需於民國99年3月29日前即2年前取得才可可免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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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 ”臨時稅”?

最近聽到有些縣市的地方稅中

多了兩三項臨時稅

臨時稅是什麼?
自從「地方稅法通則」制定後

賦予各級地方政府可依特殊需求開徵地方稅

台東縣綠島鄉依據地方特性

為加強觀光地區的清潔維護及公共設施、生態維護等

並已經在五月定期大會提經鄉代會同意

將依法須報請自治監督機關縣政府、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備查後公布實施。

據了解

縣府對此一全縣首創課徵臨時稅表示支持

並於日前接獲行政院主計處函覆公文

文中也對地方政府能課徵新稅表示支持

同時建議納入地方預算以接受民意代表審議

為此一地方性的臨時稅跨出一大步

現在就等財政部的公文了

台東縣長徐慶元昨天表示樂觀其成。

該臨時稅自治條例係以進入綠島鄉的非當地人為課徵對象

每人次為五十元

根據綠島鄉對進出旅客做過調查顯示

並未反對課徵臨時稅

依目前進出綠島的觀光客一年約有三十餘萬人估計

則該公所約可進帳一千五百萬元

對於地處離島的鄉鎮而言

可說是一筆大收入。

不過

綠島鄉公所希望不要因為有這筆收入

以致影響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數

日前縣府財政局人員至財政部開會

亦表達不可因地方新增財源

而影響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數

形成變相懲罰

該項建議也獲得國庫署長善意回應

當為日後鼓勵地方開源的最佳範例。

參考資料 http://www.google.com.tw/search?q=cache:JOBKE1hkEtQJ:www.ettoday.com/2003/08/26/124-1503817.htm 臨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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