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奢侈稅相關問題

我之前沒有房子

買了土地

現在自己蓋了兩間房子

其中一間自己住

另外一間想賣

請問是不是會被課奢侈稅啊?如果是

那我是不是要兩年以後再賣

就不會被課奢侈稅了呢?謝謝您。


匿名者您好:蘋果很樂意為您解說:奢侈稅性質:(一) 屬地主義

境內消費稅。

(二) 因銷售行為而課稅。

(三) 屬銷售稅而非所得稅

因此不論虧損與否均要課稅。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自用)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致共持有二戶房地

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換屋買新賣舊)

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買新賣新)

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一方為各級政府)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及農舍)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依銀行法第76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

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所有權人銷售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自用住宅出售、換屋出售不用課奢侈稅:例如:第一

屋主如果出售持有不到二年的自用住宅

這樣不用課奢侈稅。

自用住宅指的是屋主全家人(即配偶和未成年直系親屬(子女等))設有戶籍之房屋。

而且只能有這一間房屋

並且不能出租或營業(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參照)。

第二

如果因為換屋而持有二間房屋

這樣也不用課徵奢侈稅。

也就是說如果於買新屋一年內出售舊屋

這樣舊屋的出售是不用課奢侈稅。

另外

如果於一年內因調職、遭公司解雇而賣掉新房子

這樣子也不用課奢侈稅(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2款參照)。

自用住宅出售、換屋出售不用課奢侈稅:例如:第一

屋主如果出售持有不到二年的自用住宅

這樣不用課奢侈稅。

自用住宅指的是屋主全家人(即配偶和未成年直系親屬(子女等))設有戶籍之房屋。

而且只能有這一間房屋

並且不能出租或營業(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參照)。

第二

如果因為換屋而持有二間房屋

這樣也不用課徵奢侈稅。

也就是說如果於買新屋一年內出售舊屋

這樣舊屋的出售是不用課奢侈稅。

另外

如果於一年內因調職、遭公司解雇而賣掉新房子

這樣子也不用課奢侈稅(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2款參照)。

第三個

賣土地給國家、新建案登記後第一次出售

不用課奢侈稅

如果政府賣國宅或者是民眾將土地或房屋賣給政府

這樣子

也不用課奢侈稅(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2款參照)。

第四個

新建案第一次出售

也不用課奢侈稅(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7款規定:「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參照)。

第五個

出售都更所分配的房屋(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1款規定:「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參照)。


看了上面PO的文章

自己理解為登記自用住宅就不會被課稅了

應該說一間登記你的一間登記你家人的
要法條中第五條第七款: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免稅)請注意!營業人3個字

您是自然人

非在免稅範圍。

但如果放2年

當然免課奢侈稅


2011年12月我買了一間房子

後來3月那時候老公的爸爸想開公司

於是因為信用不好..所以用我老公的名子登記公司負責人

那時公司地址登記在我買的這間房子

後來經營不好...所以在6月那時候收起來!! 也註銷好了

現在我要把房子賣掉會面臨到繳奢侈稅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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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2290318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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