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徵空地稅
什麼情況下政府會對土地所有權人課徵空地稅
一)空地稅之意義:課徵空地稅之意義在制裁建地不利用或 低度利用。
空地稅是屬於懲罰性地價稅
其政策目的如 下:促進土地利用
達成地盡其利。
打擊土地投機
抑制地價高漲。
避免土地閒置
促使都市正常發展。
(二)土地稅法對空地稅之有關規定:有所謂空地
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
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
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
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
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凡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應徵空地稅之土地
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至五倍之空地稅。
參考資料
http://www.license.com.tw/real-estate/exam/exam/exam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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