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徵空地稅

什麼情況下政府會對土地所有權人課徵空地稅
一)空地稅之意義:課徵空地稅之意義在制裁建地不利用或   低度利用。

空地稅是屬於懲罰性地價稅

其政策目的如   下:促進土地利用

達成地盡其利。

打擊土地投機

抑制地價高漲。

避免土地閒置

促使都市正常發展。

(二)土地稅法對空地稅之有關規定:有所謂空地

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

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

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

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

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凡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應徵空地稅之土地

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至五倍之空地稅。

參考資料 http://www.license.com.tw/real-estate/exam/exam/exam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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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412240225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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