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相關問題

摘錄自 2011/9/6-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之非自願性離職及非自願性因素之認定國稅局說明

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

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者

所有權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認定。

經稽徵機關報經財政部公告認屬者

得不列入課稅範圍。

前開主管稽徵機關係指所有權人係中華民國國民

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營業人、法人為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國稅局;外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法人

為不動產所在地國稅局。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1102007676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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