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繼承取得多屋 出售免重稅

避免「炒房稅」波及持有二棟以上自用住宅的民眾

財政部將訂「多屋族」免稅範圍

第二棟以上的自用住宅如為繼承取得

不論持有多長後出售

都不加課百分之十到十五的特別稅;但若屬受贈取得

必須持有至少二年後再出售

才可免除重稅負擔。

財政部研訂中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草案

針對自用住宅採從嚴定義

本人及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只能有「一戶」;若名下持有不動產超過二戶

由其他親屬名義設籍

並享有自用住宅地價稅等輕稅優惠

未來出售時

除非房產來自繼承

或持有超過二年以上

否則都要加課百分之十到十五的特別稅。

為避免「一戶一屋」的規定

波及非自願性取得第二棟以上房產的民眾

在售屋時多繳一筆特別稅

財政部已決定賦予特定多屋族免稅優惠。

財政部指出

現行不同稅法裡對於「自用住宅「的定義並不一致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因具有懲罰稅性質

必須從嚴定義自用住宅的條件。

因此

名下持有的房屋不只一棟者

即使全部房屋均符合做自用住宅使用

仍要注意出售時點

最好持有二年以上再出售

才能免除特別稅的負擔。

財政部說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有關「自用住宅」是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設籍

做自用住宅使用的房屋

以一戶為限但無面積限制

這類房屋不論持有多久

也不論面積大小

都不會被加課「炒房特別稅」。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1030610389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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