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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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繼承取得多屋 出售免重稅
避免「炒房稅」波及持有二棟以上自用住宅的民眾
財政部將訂「多屋族」免稅範圍
第二棟以上的自用住宅如為繼承取得
不論持有多長後出售
都不加課百分之十到十五的特別稅;但若屬受贈取得
必須持有至少二年後再出售
才可免除重稅負擔。
財政部研訂中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草案
針對自用住宅採從嚴定義
本人及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只能有「一戶」;若名下持有不動產超過二戶
由其他親屬名義設籍
並享有自用住宅地價稅等輕稅優惠
未來出售時
除非房產來自繼承
或持有超過二年以上
否則都要加課百分之十到十五的特別稅。
為避免「一戶一屋」的規定
波及非自願性取得第二棟以上房產的民眾
在售屋時多繳一筆特別稅
財政部已決定賦予特定多屋族免稅優惠。
財政部指出
現行不同稅法裡對於「自用住宅「的定義並不一致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因具有懲罰稅性質
必須從嚴定義自用住宅的條件。
因此
名下持有的房屋不只一棟者
即使全部房屋均符合做自用住宅使用
仍要注意出售時點
最好持有二年以上再出售
才能免除特別稅的負擔。
財政部說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有關「自用住宅」是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設籍
做自用住宅使用的房屋
以一戶為限但無面積限制
這類房屋不論持有多久
也不論面積大小
都不會被加課「炒房特別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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