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詳細內容介紹(依時間先後)

行政院在3月10日審查完成「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

對持有未滿二年即出售的非自用住宅

加課10%到15%特別稅。

修正後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

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吳敦義於該草案通過後表示

本草案僅對特定貨物及勞務加徵一定稅額

對一般社會大眾之正常交易並無影響

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且所徵收的稅課收入

將循預算程序

挹注於社會福利及救助

具有改善所得分配的社會意義。

華視新聞報導

買屋如果不是自住自用

在兩年內就轉手

要課稅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五

為了避免打房傷及無辜

財政部也新增一條先買後賣的豁免條款

如果本人配偶或是未成年子女先買了新屋

在一年之內賣出舊屋

這樣子不用被課奢侈稅。

吳院長說

現行稅制對房地短期移轉之稅負偏低

容易助長投機行為

引發部分區域的房地價格不正常上漲

社會大眾感受不佳;另社會大眾對高額消費並未負擔應有之稅額亦有負面觀感

這些民怨政府都必須正視並妥適處理

財政部應積極協調立法院朝野黨團

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中華民國 100 年 3月 10 日行政院院會通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審查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說明(100.4.6)行政院為健全房市及強化租稅公平

送請立法院審議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

今日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

大致上皆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該條例草案分總則、稅率及稅基、稅額計算、稽徵、罰則及附則等6章

共有26條文;主要內容如下: 1. 將持有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或符合一定條件之土地移轉及符合一定金額之高價貨物與入會費納入課稅範圍。

2. 將房屋或土地所有權人、產製廠商、進口特種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及銷售入會權利之營業人等

明定為納稅義務人

並規範課徵時點

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3. 將合理、常態與非自願性移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土地、或其他特殊情況之特種貨物排除課稅或納入免稅範圍

以符合本條例立法意旨。

4. 明確訂定稅率、稅基及稅額計算方式。

5. 定明產製廠商登記、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及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等稽徵程序及相關罰則

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有關不動產部分係對於短期移轉非自住之房地課稅

也就是對於銷售持有1年以內之二手屋

課徵15%;銷售持有超過1年至2年以內

則課徵10%

以期減緩交易頻率

抑制漲價幅度

使房價趨於正常。

對於一般屬於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之買賣排除課稅

估計僅有5%房地短期移轉會受影響。

  將合理、常態、非自願移轉之房地買賣排除課稅

其項目包括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一處自住房地、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因強制拍賣、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銀行處分因行使抵押權取得之不動產拍賣等;至於農舍之移轉

僅排除作農業使用之合法農舍

如非作農業使用之農舍移轉並無排除課稅;另預售屋買賣

尚非屬不動產移轉

應按實際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最高稅率為40%)

非屬該條例課稅範圍。

至於對高額貨物及勞務消費課稅

係參考其他國家對少數經濟能力高之消費族群課稅

對絕大多數民眾之交易並無影響。

  行政院所提草案第5條第10款「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之規定

部分立法委員擔心成為空白授權

已予刪除

並增列「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及「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等屬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之項目

以貫徹財政部對本條例之立場

避免殃及無辜。

另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

決議將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之課徵範圍

限縮於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

以資明確。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延伸閱讀:這些免課奢侈稅(表格)(100.4.6初審通過)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1041506226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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