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的算法請高手回答
小弟因為看不懂奢侈稅想請人幫我解釋一下奢侈稅開始日?開始日後
已持有兩年的房子要不要課稅?未滿兩年要不要課稅?開始日後買進的房子一律有兩年期限
是買方負還是賣方負呢?奢侈稅課法是以那個金額來算?買賣雙方過戶時約定價格?如果賣方故意低報價格
ok嗎?小弟是個研究ㄘㄥ
來請大家回答一下摟??3q
提供參考資料如下:摘錄自 2011/7/29-實施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銷售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及稅率之計算 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
均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規定
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至該條例所稱「持有期間」
依同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
係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國稅局說明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係原所有權人於簽訂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自行申報納稅
因此
凡於本條例生效後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者
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外
均應依法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
100年1月1日取得不動產(辦竣登記)
同年7月1日出售(簽訂銷售契約)
由於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
應由原所有權人按15%稅率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摘錄自 2011/6/16-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上路符合條件之自住客不受影響 該條例第5條對於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之不動產
訂有排除課稅條款
對於以自住為目的之所有權人本人、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自住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
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不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範圍。
所有權人如因換屋需求
於2年內將符合前開條件之房地出售
但係採先買後賣之方式
以致於同時持有2戶房地
只要在新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房地
亦無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所有權人如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等原因
致需出售前開新房地者
得向戶籍或營業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認定
經同意後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摘錄自 2011/6/1-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對於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兩年內移轉規定說明 國稅局表示
除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
屬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房地
列為排除課稅情形外
如果不動產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銷售
無論房屋使用情形(住家用、商用、作工廠使用)為何
均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稅額依據銷售價格計算
不考慮買賣的盈虧狀況
持有期間一年以內之稅率為15﹪;持有期間超過1年至2年以內者
稅率為10﹪
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持有期間之計算方式是從不動產完成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
例如取得不動產於100年1月1日辦竣不動產登記
100年12月31日訂定銷售契約出售該不動產
持有期間為1年。
因本條例自100年6月1日施行
所以銷售訂約日在6月1日(含)以後者
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施行日前已出售之不動產
因為銷售時本條例尚未施行
且本條例並無溯及既往之規定
無須補徵稅款。
問題解析說明如下:1、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自100年6月1日起施行。
2、已持有兩年的房屋土地、不受影響。
未滿兩年的、要看原因為何、若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之不動產
訂有排除課稅條款
對於以自住為目的之所有權人本人、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自住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
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不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範圍。
3、要看情況而定的。
賣方負責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4、依買賣價格。
5、價格不合理、國稅局會另行查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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