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奢侈稅
妻子名下已有一棟房子
老公又贈輿一棟
請問要課奢侈稅嗎?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
均應依本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一、夫贈與給妻房屋
免奢侈稅
因非屬於銷售。
二、妻如於受贈後持有期間未滿二年出售
就會有奢侈稅問題。
受贈人將受贈後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產出售
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
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
並填寫申報書辦理申報。
如未申報而遭查獲
除補徵稅款外
將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或匿報、短報者
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處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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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的相互贈與是不用的
除非妻子要處分受贈的房屋。
2012/11/28-出售持有2年內未設立戶籍之房屋
應依法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民眾出售持有2年內之房屋
倘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免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012/9/6-受贈取得房地產在2年內出售
應申報繳納特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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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12140311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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