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奢侈稅

妻子名下已有一棟房子

老公又贈輿一棟

請問要課奢侈稅嗎?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

均應依本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一、夫贈與給妻房屋

免奢侈稅

因非屬於銷售。

二、妻如於受贈後持有期間未滿二年出售

就會有奢侈稅問題。

受贈人將受贈後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產出售

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

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

並填寫申報書辦理申報。

如未申報而遭查獲

除補徵稅款外

將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或匿報、短報者

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處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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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的相互贈與是不用的

除非妻子要處分受贈的房屋。


2012/11/28-出售持有2年內未設立戶籍之房屋

應依法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民眾出售持有2年內之房屋

倘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免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012/9/6-受贈取得房地產在2年內出售

應申報繳納特銷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條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施行細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會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贈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內容,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中華民國境內,房屋,銷售,奢侈稅,稅捐稽徵法,貨物,勞務,漏稅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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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12140311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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