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工會申請
關於職業工會的設立
我已看過工會法和工會法施行細則
對於"同一區域"的解釋仍有疑問
發起人資格是要設籍在申請的縣市行政區內還是在申請的行政區內工作者
需符合兩者還是擇一即可
這個很急....感激不盡......第二章 設立 第六條 (產業或職業工會之組織) 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
年滿二十歲之同一產業工人
或同一區域同一職業之工人
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時
應依法組織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
同一產業內由各部分不同職業之工人所組織者為產業工會。
聯合同一職業工人所組織者為職業工會。
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之種類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工會之組織區域) 工會之區域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
但交通、運輸、公用等事業之跨越行政區域者
得由主管機關另行劃定。
第八條 (同一區域同一產業、職業工會之唯一性) 凡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內之產業工人
或同一區域之職業工人
以設立一個工會為限。
但同一區域內之同一產業工人不足第六條規定之人數時
得合併組織之。
您好
我可以回答您的問題一、工會成立要向『工作所在地』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按工會法第6條規定:「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
年滿20歲之同一產業工人
或同區域同一職業之工人
人數在30人以上時
應依法組織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申請「產業工會」係以同『廠場』(工作場所)為範圍、「職業工會」則以『同一區域』之同職業別的職業勞工為組織成員。
並不是發起人之設籍所在縣市行政區喔!
二、職業工會發起人資格是:『同一區域』之『同職業別』的勞工工會法第8條規定:「凡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內之產業工人
或同一區域之職業工人
以設立一個工會為限。
」也就是
各該縣(市)政府
同一職業別之職業工會以成立一個為限!
(同一廠場以成一個產業工會為限)三、回答您的補充資料有些特定的職業類別
發起人需要檢附「相關專業証照」
這是確認係「該業」勞動者
取得證照者方取得從事該業資格
比方說您提到的「照顧服務員」
過去是叫做「醫院看護工」
係勞委會97年1月15日勞資1字第0960126626號令頒「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同意變更為「照顧服務員」
並修正「看護證照」為「照顧服務員證照」
就似醫師必須取得醫師執照方取得從事該業資格一樣;與戶籍地與工作地無涉!
取得「相關專業証照」即取得資格。
參考資料 請務必100%相信
不方便講太明
如果是戶口的設籍
經詢問縣市政府勞工局勞工組織科
倒是沒有硬性規定
畢竟人民有遷移戶口的自由。
如果是在申請行政區工作
那卻是如此。
假如申請的是宏碁工會
跑去華碩工作那不很奇怪嗎?假如申請的是台北縣XX工會
卻跑去台南縣工作
難道不也奇怪嗎?工會法 (89.07.19)第二章 設立第 6 條 (產業或職業工會之組織)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
年滿二十歲之同一產業工人
或同區域同一職業之工人
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時
應依法組織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
同一產業內由各部分不同職業之工人所組織者為產業工會。
聯合同一職業工人所組織者為職業工會。
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之種類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當然這裡有說道︰同一產業內由各部分不同職業之工人所組織者為產業工會。
聯合同一職業工人所組織者為職業工會。
所以首先要知道要設立的是屬於什麼工會。
新工會法施行細則工會法施行細則,職業,工會,同一,區域,產業工人,發起人,產業,行政區,組織
職業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8211231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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