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

職業傷害理賠

我在工作期間受了傷不知道可ㄅ可以理賠

公司會照發薪水給我嗎?如公司完全不理會我該怎麼辦

我該拿甚麼文件去有關單位賠我該有的權利呢??請快速回我~~謝謝
雇主扣發全勤獎金得處以罰鍰疑義 內 容 76.5.2台內勞字第四九一七八○號函事業單位雇主違反勞工請假規則第九條:「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之規定

因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請假應給之假期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規定

得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處以罰鍰。

勞工公傷假以勞工安全衛法職業災害之定義認定 內 容 七十五年六月四日七五台內勞字第四一八八九五號函有關勞工公傷假之認定

宜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有關職業災害之定義而認定是否公傷

至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自可列為參考。

雇主不得以低於法定標準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費 內 容 七十五年四月十八日七五台內勞字第三九三五六四號函勞工因遭受職業災害死亡

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予以補償

為法律之強行規定。

當事人雙方低於此標準之任何約定自屬無效。

如雇主依低於法定標準為職業災害補償時

則構成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之情事。

勞工因職業傷害

其勞保醫療給付不足部分應由雇主補償 內 容 內政部七十五年四月十八日七五台內勞字第三九三四六七號函勞工遭受職業傷害

雇主應予補償為勞動基準法上強行規定

但如同一事故得以勞保醫療給付抵充之。

勞保醫療給付不足

而確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

自應由雇主負責補償。

前項「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得由醫師認定或由勞雇雙方約定(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合致)定之。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原領工資數額償予以補償

係補償金性質

非屬工資 內 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台八十七勞動三字第○五○六○二號函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係補償金性質

非屬工資

有關免稅疑義

因係屬財政部業務職掌

請逕向該部洽詢。

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可抵充職災補償費

勞工因職災殘障無法繼續工作時

雇主可強制退休 內 容 七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七五台內勞字第三七四七九七號函關於勞工保險費雖分別依比例由勞、雇雙方負擔

但職業災害保險費係由雇主全額負擔

故其保險給付自可全部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

平均工資

應依同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計算。

惟有不足時

不足部分應由雇主補足。

勞工因職業災害治癒後

遺存殘障

致無法繼續擔任原來工作時

如適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者

自可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強制退休。

(公傷病假)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休養期間

給予公傷病假。

(因請假扣發全勤獎金之禁止)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

扣發全勤獎金。

第 10 條 (請假手續)勞工請假時

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

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

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辦理請假手續時

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

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正在治療中者

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

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版大如果職災期間雇主未給付薪資可向勞保局申請傷病給付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

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

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

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其剩下30%薪資應依勞基法由雇主補償如雇主拒絕給付可先寫存證信函給勞工局(協調)在無法處理可向簡易庭申請民事訴訟

職業工會,職業訓練,職業軍人,職業駕照,職業街頭,楓之谷新職業,職業災害,職業殺手,職業傷害,職業電競聯賽職業,勞工,勞動基準法, 容 內政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傷病假,災害,勞動,全勤獎金,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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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06190983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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